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信息
可重复使用民用口罩团体标准
来源: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发表日期:2020-03-17浏览量:9408

ICS XX.XXX.XX

X XX

 

 

     

T/BJFX XXXXX-2020

    

 

 

 

 

 

 

 

 

 

可重复使用民用口罩

 

Reusable civil facemask

 

 

 

 

 

 

 

 

 

 

 

 

 

 

 

 

 

202X-XX-XX 发布                                      202X-XX-XX 实施

 

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化工大学、北京时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检中心(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联合康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单位待定(排名不分先后)。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立群、王丹、田洪池、赵宏晔、岳卫华、张斌、姜林、宫国卓、陈建峰、赵磊、徐雪梅、卢咏来、胡水、魏秋华、闫涛、王劲、王文生、翟晶晶、周巧霖、周建辉、其他待续(排名不分先后)。

 

 

本标准版权归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所有。未经事先书面许可,本标准的任何部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手段进行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汇编或将本标准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等。


可重复使用民用口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重复使用民用口罩的分类、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储运。

本标准适用于在日常生活中用于阻隔微生物、飞沫、花粉等颗粒物的可重复使用的民用口罩。

本标准不适用儿童口罩,以及缺氧环境、水下作业、逃生、消防、医用及工业防尘等特殊行业用呼吸防护用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26-2019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2890-2009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7142 塑料长期热暴露后时间-温度极限的测定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18886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

GB/T 20944.2 纺织品 抗菌性能的评价 2部分:吸收法

GB/T 29865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小面积法

GB/T 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重复使用民用防护口罩 reusable civil protective facemask

潜在高污染或高风险场景下用于滤除病原微生物、粉尘、烟、雾等颗粒物的可多次使用民用口罩

 

3.2

可重复使用民用卫生口罩 reusable civil hygiene facemask

日常环境下用于阻隔飞沫、花粉、微生物等颗粒物在人与环境间传播的可多次使用民用口罩。

 

3.3

抗菌性能 antibacterial activity

产品所具有的能抑制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性能。

注:用抗(抑)菌率(%)表示。

4 分类

    根据口罩功能及使用场景,可重复使用民用口罩分为可重复使用民用防护口罩、可重复使用民用卫生口罩。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直接与面部接触的材料对皮肤应无害;

——滤材对人体应无害;

——所用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应出现破损或变形;

——佩戴时不应产生明显的刺痛感

 

5.1.2 结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口罩佩戴好之后,应能罩住佩戴者的鼻、口至下颌;

——口罩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角和锐利边缘,内层不允许存在硬块或焊接点,不应对佩戴者构成伤害;

——口罩应便于佩戴和摘除,在佩戴过程中无明显压迫感或压痛现象;

——口罩上应配有可塑性材料制成的鼻夹。

 

5.2 外观要求

口罩外观应整洁、形状完好,表面不得有破损、污渍。

5.3  内在质量要求

内在质量要求见表1。

1内在质量要求


5.4  抗菌性能

明示具有抗菌效果的可重复使用民用口罩,抗菌率应大于90%。

 

5.5  长期储存寿命性能

适用于战略物资储备的可重复使用民用口罩应能够长期储存,存储期应不少于5年。制造商应明示贮存条件信息。

 

5.6  可重复使用要求

可重复使用民用口罩应能够耐受制造商推荐的消毒、清洗及干燥(以下简称“洗消”)处理后重复使用,洗消不少于3次,累计佩戴时长不低于24小时。24小时后口罩鼻夹不应脱落,口罩无明显变形,口罩颗粒物过滤效率不低于90%,满足微生物指标要求。

6 检测方法

6.1 外观检查

抽取10个口罩,采用目测方法检查验。检验光线以正常自然光为准,如以日光灯照明时,照度不低于400 lx。

6.2 鼻夹长度

3个样品进行试验,以通用或专用量具测量,精度0.1cm。

6.3 单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断裂强力

GB 26262019中6.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4 过滤效率

6.4.1 可重复使用民用防护口罩按GB/T 32610—2016 中附录A执行。取10个样品,其中5个为未经处理样品,5个为按规定预处理样品。测试介质采用NaCl颗粒物。

6.4.2 可重复使用民用卫生口罩按GB/T 32610—2016中附录A执行。取10个样品,其中5个为未经处理样品,5个样品在(38±2)℃和(85±5)%相对环境湿度下放置(24±1)h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样品应放置在气密性容器中,并在10h内检测;测试介质采用NaCl颗粒物,测试流量为(30±2)L/min。

6.5 吸气阻力

GB/T 32610—2016中6.7执行。

6.6 呼气阻力

GB/T 32610—2016中6.8执行。

6.7 防护效果

GB/T 32610—2016中附录B执行。

6.8 通气阻力

按照6.4.2测试颗粒物过滤效率的同时记录初始阻力值,单位为Pa。

6.9  呼气阀盖牢度

    GB/T 32610—2016 中6.10执行。

6.10  环氧乙烷残留量

GB/T 32610—2016 中6.6执行

6.11  甲醛含量

 GB/T 2912.1的规定执行。

6.12  pH值

 GB/T 7573的规定执行,试样在口罩与人面部接触层裁取。

6.1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规定执行。

6.14 耐摩擦色牢度

    GB/T 29865规定执行。耐干摩擦色牢度测试口罩外层,耐湿摩擦色牢度测试口罩与人面不接触层。

6.15  耐唾液色牢度

GB/T 18886规定执行

6.16  口罩下方视野

GB 2890—2009中6.8规定执行。

6.17 阻燃性能

    GB 2626-2019中6.15执行。

6.18 微生物指标

GB 15979-2002中附录B的规定执行。

6.19 抗菌性能

GB/T 20944.2的规定执行。

6.20 长期储存寿命

     GB/T 7142的规定执行,选择断裂伸长率保持率50%处作为热空气老化实验的实验临界点,建立材料温度和寿命之间的阿伦尼乌斯方程模型,推算出材料长期储存寿命。

6.21 可重复使用性能

6.21.1 洗消处理

6.21.1.1 制造商应提供具体的消毒、洗涤方法,应适用于居家操作。

6.21.1.2 制造商提供消毒和清洗方法宜合二为一,如果不能合二为一,应先消毒再清洗;宜选用不破坏口罩过滤层荷电及结构的消毒和清洗方法,以及能够使口罩过滤层荷电再生的宜家干燥方法。

6.21.1.3 消毒处理要求应明确洗消适用的病原微生物、粉尘、烟、雾、飞沫、花粉等颗粒物的具体特征或范围,符合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所发布的指南或技术规范。

6.21.2 机器模拟方案

6.21.2.1 在进行可重复使用性能检测之前,口罩小样应先通过所有项目的检测。

6.21.2.2 在自净检测舱内安放测试头模,检测舱大小应便于测试人员操作。自净检测舱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为(30±10)%。测试头模尺寸参见GB/T 326102016 附录B 表B.1。

6.21.2.3 将口罩佩戴在测试头模上,头模连接呼吸模拟器做正弦曲线模拟呼吸,呼吸频率20次/min,呼吸流量(30±1)L/min。

6.21.2.4 口罩每次佩戴时长(480±15)分钟,取下进行洗消处理,连续3次,累计佩戴总时长不低于24小时。

6.21.2.5 洗消程序由制造商提出,应符合6.21.1的要求,检验单位对其进行复核。

6.21.2.6 按照6.4测试颗粒物过滤效率,按照6.18测试微生物指标。

6.22.3  受试者方案

6.22.3.1 在进行可重复使用性能检测之前,口罩小样应先通过所有项目的检测。

受检口罩应选用5名受试者,每位受试者使用1个样品,受试者应同时包括男性和女性。

6.22.3.2 应登记受试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高、体重、健康状况等信息,并记录受试者脸型信息。在开始试验前,应详细讲解,让受试者明确口罩使用注意事项。

6.22.3.3 受试者佩戴口罩保持正常的工作生活,每天佩戴累计时长(480±15)分钟,取下进行洗消处理,连续3次,累计佩戴总时长不低于24小时。

6.22.3.4 洗消程序由制造商提出,应符合6.21.1的要求,检验单位对其进行复核。

6.22.3.5 按照6.4测试颗粒物过滤效率,按照6.18测试微生物指标。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以一次交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作为检验批。从每检验批产品中按测试要求随机抽取样品,数量至少要满足第6章各单项测试的要求;当同一交货批的交货数量大于50万只时,抽样数量加倍

7.2 判定

7.2.1 外观质量按6.1检测,8个及以上试样符合5.2要求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7.2.2 被测样品的内在质量、抗菌性能和长期储存寿命性能测试结果分别满足5.3、5.45.5要求,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7.2.3 可重复使用性能按6.21检测,应注明采用的方案(如机器模拟方案或受试者方案),内在质量符合5.3要求,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7.2.4 外观质量、内在质量、抗菌性能、长期储存寿命性能、可重复使用性能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识、包装和储运

8.1 标识

每个包装单元应有检验合格证,明显部位应附有清晰的中文标识,标识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制造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产品名称,标有“可重复使用”字样;

——主要原材料(内层、外层、过滤层);

——执行标准编号;

——产品适用对象;

——使用说明(至少应包括正反面识别、佩戴方法、注意事项等);

——出厂灭菌方式,如涉及环氧乙烷应有明确标识;

——生产日期和(或)生产批号及保质期;

——贮存条件

——重复使用时长(h)、洗消方法、洗消次数。

8.2 包装

口罩的包装应能防止机械损坏和使用前的污染,销售包装上的各种标识信息应清晰且不易褪去。

8.3 储运

产品在储运中应保证密封、不破损、不沾污、不受潮,注意防火、防雨、防酸、防碱、防有机溶剂、避免强光直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