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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草)
来源:发表日期:2026-01-06浏览量:298

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的(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维护协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86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协会章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占有、使用的所有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资、货币资金等。

第三条 协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效益的原则,确保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

(一)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二)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国有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四)坚持国有资产信息主动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

第四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二章 资产分类与核算

协会资产分为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资、货币资金等类别。

第五条 国有资产是指已与行政机关脱钩但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国有资产,包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电子设备等。

第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体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库存物资是指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货币资金是指协会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现金等。

第十条 协会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类资产进行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根据协会职能、业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结合资产存量状况,合理配置资产。

第十二条 根据协会业务活动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限额等。

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 资产使用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办公设备定期检修,避免损坏;不得擅自转借、出租、抵押或处置。

- 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使用人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经秘书处核实后,变更资产使用登记

- 台式电脑‌:按编制人数每人1台,总数不超过实有人数的120%,价格上限一般在4000-5000元/台,使用年限通常为5-6年。

- ‌笔记本电脑‌: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超过编制人数的30%,价格上限一般在5000-6000元/台,使用年限通常为5-6年。

- ‌打印机‌:以共享使用为原则,A4黑白打印机价格不超过1500-2000元/台,A3打印机价格不超过6500-10000元/台,使用年限通常为5-6年。

(二)无形资产配置标准

- 严格规范协会商标权、行业标准著作权的使用范围,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如服装企业使用协会标准标识需签订授权协议)。

- 服装行业数据库、调研数据等无形资产需建立使用授权管理,明确使用权限和保密要求,仅限协会内部业务使用,不得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泄露。

(三)库存物资配置标准

- 货币资金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各类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 存货管理实行“先进先出”原则,建立库存台账,物资需标注入库日期、是否可重复使用等信息;定期盘点,对过期、破损样品及时清理,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十三条 按照需求提出审核审批采购实施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资产配置申请表》,说明配置理由、数量、规格、预算金额、预计使用频次等,报秘书处。

 审核:秘书处会同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是否符合配置标准、现有资产是否可调剂使用,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

- 单项资产价值低于5000元的,由秘书长审批;

- 单项资产价值在5000元-5万元的,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 单项资产价值高于5万元的,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如需)。

采购:经批准的资产配置申请,由秘书处按协会采购管理规定组织采购,办公设备优先采用集中采购。

 验收登记:资产采购后,使用部门、秘书处、财务部门共同验收,设备需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样品需核对品牌、规格、质量等信息;验收合格后,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秘书处进行资产登记,明确使用人和保管人。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应遵循安全、节约、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建立资产使用登记制度

 建立全流程资产使用登记机制,覆盖资产领用、借用、调拨、归还及状态变更全环节,实现资产使用可追溯、责任可落实。

)资产使用实行实名登记管理,领用、借用资产需填写对应登记单,明确资产信息、使用人、使用部门及期限,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办理手续,主管部门同步更新资产台账。

)资产使用期间信息发生变动(人员调整、用途变更、状态异常等),使用人需及时报备,配合完成变更登记,确保台账信息与实际一致。

)主管部门定期核对资产登记台账与实物,每年结合资产清查完善登记信息,留存登记资料归档备查,保障账实相符、登记规范。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人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资产使用人为本岗位所用资产日常维护保养第一责任人,对资产使用期间的完好性、功能性负责,按资产使用说明规范操作,做好日常养护,减少故障损耗。

日常维护保养需遵循对应资产养护要求:固定资产定期清洁、检查关键部件运行状态,及时排查轻微故障;无形资产规范合规使用,规避权属风险;受托资产按委托要求妥善管护,保持资产原有属性。

 资产出现异常、故障或性能下降时,使用人需第一时间向部门资产管理员报备,说明故障情况,配合办理维护维修手续,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或委托非指定人员维修。

 资产使用人岗位调整、离职或不再使用资产时,需做好资产维护养护记录交接,确保后续使用人清晰掌握资产养护情况及状态,交接双方签字确认留存。

第十七条 资产在协会内部之间借用时

 协会内部部门及人员间借用资产,需遵循“按需借用、及时归还、责任明确”原则,仅限协会工作用途,严禁私用或转借外部。

借用资产需提前填写《资产内部借用单》,注明资产名称、编号、规格数量、借用部门及人员、借用用途、预计归还日期,经借出部门负责人及借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借出部门资产管理员核对资产状态,确认完好后办理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同步更新资产借用登记台账,明确借用期间资产保管责任归借入方及借用人员。

借用期限根据工作需求合理确定,一般办公资产借用不超过30日,专用设备最长不超过90日;确需延期的,借入方需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延期申请,经审批后办理延期登记。

 借用期间,借入方需妥善管护资产,按规范使用维护,若发生损坏、丢失,需承担维修赔偿责任并及时报备;归还时,借出部门验收资产状态,确认完好后办理归还手续,更新台账注销借用记录。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 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资产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因技术进步、损坏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且无维修价值的,可进行处置。

二十 按照提出申请评估鉴定审核审批处置实施程序:

提出申请: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闲置、损坏、报废或淘汰情况,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注明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日期、处置原因及拟处置方式,附资产现状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主管部门。

评估鉴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拟处置资产开展评估鉴定,核实资产实际状态、剩余价值及处置可行性,出具评估鉴定意见,明确处置方式(报废、变卖、捐赠、调拨等),作为处置审批依据。

审核审批:主管部门结合评估鉴定意见审核处置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签署审核意见后按权限报批;一般资产处置报协会分管领导审批,重大资产(高价值、专项资产)处置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处置实施:经审批同意后,主管部门按批复的处置方式组织实施,规范办理资产移交、核销手续,全程留存处置凭证及相关资料;处置款项(如有)按协会财务制度入账,同步更新资产台账,完成资产核销登记。

第六章 资产收入

第二十 包括资产出租、出售、转让对外投资收益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使用。

第二十 资产收入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入账,纳入协会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资产收入。资产收入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发展,具体包括:

- 协会日常办公运转支出,如办公场地租赁、办公设备购置维护、水电通讯、耗材采购等;

- 行业服务与活动开展支出,如行业调研、学术交流、展会赛事、培训咨询、行业宣传推广等;

- 资产保值增值相关支出,如资产维护维修、升级改造、合规对外投资前期调研及运营管护等;

- 协会公益事业与会员服务支出,如公益帮扶、会员权益保障、行业扶持项目实施等;

 

第七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 对外投资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和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应符合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从事风险较大的金融衍生品投资。

第二十 对外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投资建议

)提出投资建议:相关业务部门结合协会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投资机会,提出对外投资项目建议,撰写《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名称、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预期收益、风险初步评估及投资周期等核心内容,附相关市场调研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协会投资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

 项目初步审核: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建议进行初审,重点核查项目是否符合协会投资原则、业务发展方向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核实《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内容完整性、数据真实性,评估项目初步可行性,出具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涵盖项目运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风险、合规风险等内容的《尽职调查报告》。

)评估论证: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组建评估小组(可邀请行业专家、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参与,或委托专业机构),结合《尽职调查报告》对项目开展全面评估论证,重点分析项目市场前景、投资收益合理性、风险等级及防控措施,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风险评估与防控方案》,明确评估结论及投资建议。

)分级审核审批:投资管理部门将《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与防控方案》等材料汇总,按投资额度实行分级审批。

- 一般投资项目(按协会规定额度划分)报协会分管领导审核、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 重大投资项目(超过规定额度或涉及核心资源配置)经会长办公会初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表决,形成书面审批决议;

- 涉及关联方投资的,需额外履行关联方回避审批程序,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投资实施与跟踪:经审批同意的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按审批方案与合作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及时间、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核心条款,按协会财务制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同时建立项目全程跟踪机制,定期收集项目运营数据、财务报表,动态监控项目进展及风险变化,每季度向审批机构提交《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报告》;若项目出现重大风险或需调整投资方案,及时启动风险防控措施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投资终止与清算:投资项目到期或因市场变化、风险失控等原因需终止的,由投资管理部门提出终止申请,附项目终止原因分析、资产清算方案及损失评估报告,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开展资产清算、款项回收等工作,妥善处理后续事宜,确保协会资产安全,并将清算结果归档留存,同步更新对外投资台账。

第二十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牵头部门负责全程跟踪管控,建立项目运营台账,定期收集投资项目经营数据、财务报表及进展情况,每季度形成项目运营报告报送协会分管领导及财务部门。

)强化风险动态防控,密切关注项目市场环境、政策变化及运营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制定应对措施,重大风险事项按程序报批处置。

)严格履行投后监督职责,定期开展项目合规性、效益性核查,督促合作方履约尽责,保障协会投资权益。

)投资收益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收回,全额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按预算审批程序规范使用。

)项目终止或退出时,按规定开展资产清算、账务核销,完备相关手续,确保资产安全回收,清算资料归档留存。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资产清查

)协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资产清查,一般于年末进行,由主管部门牵头,各资产使用部门配合实施,确保账实、账账、账卡相符。

)清查范围涵盖协会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受托代理资产,逐项核对资产数量、规格、状态、权属及使用情况,详实填写《资产清查登记表》。

)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损毁、闲置及信息不符等问题,及时核实原因,出具专项说明,明确责任主体,制定整改处置方案。

)清查结果及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及时调整资产台账,完善相关手续,清查资料整理归档留存,接受监事(会)监督核查。

第二十 协会办公室负责资产清查的组织和实施资产清查内容包括

 协会办公室(或指定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统筹组织与全面实施,制定清查方案、明确清查时限及分工,协调各部门配合完成清查任务,对清查结果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资产清查内容包括:

- 资产基础信息核查:逐一对账核实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购置/取得日期、权属证明等信息,确保与台账一致;

- 资产实物盘点:实地核查资产实际状态、存放地点、使用部门及使用人,确认账实相符;

- 资产使用状况核查:排查资产在用、闲置、损坏、报废等情况,评估资产使用效益;

- 资产账务核对:核对资产总账与明细账、台账与财务账目,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 问题排查梳理:核实资产盘盈、盘亏、损毁、权属不清等问题,明确成因及责任。

第二十 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逐项核实成因,明确责任主体,分类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及专项说明;相关责任部门按要求制定整改处置方案,报协会分管领导审核、按权限审批后限期落实。对盘盈资产及时补登入账,对盘亏、损毁资产按规定履行核销手续,对闲置、低效资产统筹优化配置,对权属不清资产完善确权手续。整改处置完成后同步更新资产台账,相关资料归档留存,整改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检查。

 

第九章 资产报告与产权登记

第二十 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编制包含国有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全面反映各类资产总量、结构、增减变化、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负债等信息。资产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十 协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按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一条 在资产拍卖、转让、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等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情况下,以及在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 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评估准则和规范,对资产进行客观、公正评估。

第三十 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处置、交易、投资决策等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章 国有资产收回

第三十 协会应按照经市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及时交回国有资产。

第三十五条 协会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收回。市民政局在办理行业协会商会注销程序时,将市财政局同意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和缴款凭证作为必备审核要件。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加大资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协会网站、市民政局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

三十九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四十 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协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四十一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