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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发表日期:2026-01-06浏览量:388


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 TEXTIL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BCT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服装、纺织、服饰产业和行业相关科技、教育、流通、商业零售业以及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地区服装纺织产业,为国家、社会、行业及人民群众提供专业服务以促进都市时尚产业发展、推进北京时尚之都建设为目标,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开展行业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三十三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服装行业协调服务、专业研究、专业培训、信息交流、展览展示、承办委托。

(一)制订服装纺织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在行业内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和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推进北京时尚之都建设;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三)参与行业重大投资、项目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前期论证;推动行业科技创新,开展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四)参与对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宣贯工作,围绕促进行业产品质量提升做好相关工作。

(五)组织举办或参加本行业国内国际展览展销会、商贸洽谈会、技术交流会、产业链上下游对接会等,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培育专业市场,开展相互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大力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提高自主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提供服务。

(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各类专业培训。组织行业经营、生产、管理、技术的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及时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动态,开展咨询服务;发挥行业媒体在推进时尚之都建设、引领行业转型发展和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作用。

(八)及时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与意见。

(九)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及会员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服装纺织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从事服装纺织及相关行业生产、科技、教育、流通、商业零售业等,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一般情况下,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参加本协会的正式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享用本协会提供的资讯和咨询服务;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向本协会提出对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研和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方面资料及会员企业的相关报道可在本协会出版物上优先发表及刊登;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因下列原因之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依法宣告破产;

(二)自行停业或依法被撤销;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经劝告拒不改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聘请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63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提出下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副会长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1122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